1.招标的方式
招标方式按照竞争开放程度,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项目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项目的规模、技术、管理特点要求、投标人的选择空间和实施的急迫程度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常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符合条件,确实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一种非限制性竞争招标,招标人用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符合公开招标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以公开的评标方法、标准选择中标人。这是一种充分体现招标信息公开性、招标程序规范性、投标竞争公平性的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方式可以大大降低串标、抬标和其他不正当交易的可能性,是最符合招标投标优胜劣汰和“三公”原则的招标方式,也是最常用的采购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须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性招标,也被称作选择性招标。招标人选择已经基本了解或通过征询意向的潜在投标人,经过资格审查后,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直接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不必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但应该组织必要的资格审查,且投标人不应少于三个。由于邀请招标选择投标人的范围和投标人竞争的空间有限,可能会丢失理想的中标人,达不到预期的竞争效果及其中标价格。邀请招标适用于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因条件限制而无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或者受项目技术复杂和特殊要求限制,且事先已经明确知道只有少数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响应投标的项目,或者招标项目规模较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费用占招标项目价值比例过大的项目。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对比。公开招标的优点是可以最大限度地给所有有能力的投标人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招标人可以有最大可能的选择范围,是最具有竞争性的招标方式。缺点是招标程序复杂、费用高、全过程所需时间长,参加投标的人数越多,中标的可能性越小,投标人为了取得交易成功需承担较大的风险。邀请招标由于被邀请参加的投标竞争者有限,不仅可以节约招标费用,而且提高了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机会。由于不用刊登招标公告,投标有效期大大缩短,对采购那些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降低投标风险和投标价格。但由于邀请招标限制了充分的竞争,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非特殊限制条件下,招标人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除此之外,服务类项目采购活动中常见的还有竞争性谈判、比选、BOT等其他类型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指的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可以缩短准备期,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减少工作量,省去繁杂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升,同时也减少了采购成本;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有利于对民族工业的保护;激励供应商自觉地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活动中的同时,转移采购风险。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文件中至少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协议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标准等事项。谈判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至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通常不得少于5天,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通常不得少于10天。
比选。比选活动在邀请参与竞争投标并甄选出中标候选人的方式上,与邀请招标有类似之处,但比选在法律上尚未像招投标方式有较为明确、规范的定义与实施规范,因而比选活动的实施有更加灵活的可操作空间,适用于标的预算金额较低、不涉及组织重大及核心工程的采购需求。因比选相较而言法律法规等规制较少,在参与比选活动的过程中应详细了解、分析比选规则,了解比选采购方的真实意图,避免因信息差影响应标活动的进行。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BOT是指政府通过契约的方式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允许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许可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的方式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这些基础设施将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邀请招标与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及区别。程序方面,邀请招标主要程序:发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协议;竞争性谈判主要程序:谈判、澄清、变动、点评、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对象的数量方面,竞争性谈判是一对一单独进行的,邀请招标则不是。项目价格方面,邀请招标一经报价,价格将不变(典型的按清单报价);竞争性谈判可以双方评判定价。

2.招标的组织形式
招标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自行组织招标及委托代理招标。
(1)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虽然自行组织招标方便协调管理,但往往容易因招标人的认识水平和法律、技术专业水平的不足而对招标采购的“三公”原则和规范性、竞争性产生消极影响。因而大部分尚不完全具备成熟招标采购活动管理能力的招标人,会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2)委托代理招标。由于招投标活动的周期通常较长,过程也较为复杂,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较多,对于多数招标人而言,选择委托专业化的公司,即招投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活动便成为一种成本、风险较低的有益选择。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行业和专业类型、规模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代理招标采购业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条件,且不得与政府机关及其他管理部门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按照招标人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和要求,依法提供招标代理的相关服务,且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组织,属于企业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因经过了行政监督部门的认定,因此相比招标人具有更专业的招标资格能力和业绩经验,并且相对独立,能够利用其专业化和信息方面的优势,为客户寻求到质量更优、价格更低、服务更好的产品与劳务的提供商。
3.一次性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一次性招标,是招标人选择其中一种招标方式,依照规定的程序,招投标双方一次性完成交易的招标形式。两阶段招标,是把同一个项目分两次进行开标评标,招投标双方通过两个阶段完成交易的招标形式。
两阶段招标通常适用于项目投资额巨大,或项目技术水平较高,或项目复杂有特殊性要求的,是招标人降低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例如,大宗的技术性较强的采购项目,招标人选定一种招标方式后,第一阶段从投标方案中优选技术设计方案,统一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的技术标的招标活动;第二阶段按照统一确定的设计方案或技术标准,组织项目最终招标和投标报价,即进行商务标的招标活动。